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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不是从造就法律制度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特定社会条件出发并以此作为依据来考察和探究法律制度,而是脱离这种历史文化传统和特定社会历史条件,忽略人类社会生活一般规律或普遍性,仅仅凭借一些具体的制度表象,即从法律制度到法律制度来简单地比较评价不同法律文化和制度的得失及价值,进而证明某种法律文化与制度所具有的优越。
从本质上讲,这是一种以割断传统并重建传统为目的的转变方略。这种模式突出的体现在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
当法治有了一定进展,法治之法与法治之制实现了对位之后,则必须不失时机地依靠另一种力量实现法治之法与法治之制的同构。所谓经验主义转变方略是指法治之法与法治之制经过长期的实践磨合之后实现两者相契的情形。对法治之法而言,法治观念不仅是其催助剂,而且是其营养液。当代中国法律规范的繁荣和与之配套的政治经济体制、主体观念-行为模式、社会-政治组织架构的严重匮乏亦很能说明问题。这是指当法治之法与法治之制实现了强制性对位后,利用社会主体对法治的深刻需求及在这一需求基础上的自觉力量实现两者的进一步同构过程。
)这两种截然不同结论的缘由所在。世界法治史的实践表明,凡是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地方,人们依法行为(包括运用权利和遵守义务)的程度较高。某些主题的论文数量激增,这提醒我们要非常重视学术期刊的引导作用,数个专题研究栏目的开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论文选题的取向和规模。
"以人为本"根本上是以人的"最高本质"即人的自由发展为本。谈到普法,凌斌以商鞅变法为分析样本,饶有趣味地探讨了以"普法型法治"推进"专法型法治"的内在矛盾。在特定的社会情景系统里,他们都是娴熟的、成功的角色扮演者,都是有"高度责任感"的法官。认为裁判思维可以被分成"发现"与"证成"两个脉络。
柯岚的观点与周永坤不谋而合,认为在司法更易屈服于强势集团利益的国家中,方法论需具有保守性。这种景象一度愉悦着我们的视神经,但必须要问的是,法理学研究进入完全专业化时期了吗?这种研究是否又受到专业槽的图限?价值分析与规范分析是否呈现隔膜或冲突?隔膜得以破除或者冲突得以平复了吗?哲理省思与社会关照是否愈行愈远?二者真的不能平和互融吗?要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首先全面反映这一年法理学界的关注与收获。
可以说,邓正来2005年的系列论文和2006年出版专著开启了反思的闸门。房文翠认为案例指导制度一方面能解决因制定法自身不足导致的同案不同判问题以实现形式正义,另一方面有助于实现法律调整机制结构的合理化,即实现硬性约束和软性约束的有机结合。作为实务部门的学者型官员,朱孝清从应然的角度指出,监督是检察机关与生俱来的固有属性,中国设立法律监督机关是由国体、政体、国情及制度传统决定的,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诸项职能是科学、合理的,应朝着强化的方向予以改革完善。有学者提出一些基础性法律话语不能承载和表达包括法治理念在内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内容。
通过对这些论文主题的大致观察,可以发现,法理学界依然十分关注中国法治问题的研究,十分关注权利范畴的研究,十分关注法学学科研究路径特别是新兴法理学门类的发展。近几年方兴未艾的法学方法论研究有升温趋势,这表明法理学的发展正在向规范分析的层面迈进。权利即正当,但正当的权利不一定是合乎法律的权利,因此要坚持权利的合理性优于合法性。李雨峰的结论是,当事人的行动策略对权利的实现程度有重要影响,而传媒通过重构案件细节、塑造法律事实、提供知识、制造公共舆论等环节对个案产生影响。
权利理论的探讨同样更加深入,不但有专文梳理了此前一年中权利理论的研究情况,而且研究细致化的特点也十分鲜明,并且积极与实践相呼应。吴汉东探讨了文化多样性与主权、人权和私权的关系,认为文化传统保护与文化发展选择是国家文化主权的基本内容,基于文化多样性的文化权利是一项国际人权,属于集体人权,以基本人权为基础的文化多样性有助于实现人类的全面发展,而知识产权对文化创造参与者的支持和激励具有重要意义。
他指出,实现从行政诉讼到宪法诉讼的过渡可破解此法治难题,宪法诉讼所蕴涵的民主、法治、人权与程序正义理念可为中国行政诉讼体制改革提供精神支撑,实现行政诉讼与宪法诉讼的内在契合与外在趋同即为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瓶颈之治。顾建议建立统一的社会纠纷信息收集、分析和协调平台,强化司法审判解决纠纷的能力,完善非司法纠纷解决机制,并以专门措施和必要机构重点解决较为集中的群体性纠纷。
如果我们能时刻以问题为出发点,以对象为研究中心,或许会迎来法理学更为广阔的研究空间。法治、人权、权利、思想评介等传统的法理学主题继续引领2007年的学术兴奋点,表明这些主题作为法理学核心范畴的稳定性和学术价值。尽管民间法研究渐成热点,但作为一个独立分支学科,它尚缺乏某些重要的架构。二是法治外部的和谐,即法与社会的和谐,也就是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董皞认为,当前我国法律的统一适用要求我们搁置是否应建立、引入判例制度的争端,而将判例作为司法解释的主要形式,从而确认判例在司法审判中的拘束力。(五)民间法与习惯法研究 民间法研究作为法学研究的新兴领域,近年来获得了长足进展。
郝铁川认为法制终究是经济关系的记录,法治既靠信仰维系,更靠经济实力支撑。就只有选择以判决为主导的纠纷解决制度,坚持调解的自治与自愿原则,并对调解进行法律规制。
这种情形至少是受以下几方面因素影响。李林论证了民主和法治的关系,认为在二者存在着上下位阶中的决定关系、并列位阶中的互动关系、下上位阶中的从属关系。
尽管司法权的性质与地位早已不是新鲜话题,但并非表明我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已经到达了终极。两年来,法学界针对邓文并且超越邓文对中国法学展开了持续性、高密度、多维度的大讨论。
孙世彦提出,人权标准的国际化是不可逆转的事实,人权国际标准具有规范优先性和意识形态中立性的特点。和谐对于人权,在于精神的化育而不在于价值的取代,在于文化的互补互济而不在于制度的改弦更张,在于立意的高远延展而不在于方法的推陈出新。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是最高法院在"二五"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来的。在群体性纠纷中,房屋拆迁问题是我国当前非常突出的一类。
还有学者关注了法律与道德问题,认为道德性是法律的人性之维。丁文认为权利限制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界定权利边界,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扩大权利。
三是注重普法的实际效果。法理学研究的另一个特点是它具有明显的反思批判性,无论是反思法治实践还是法学发展,但是这种反思似乎缺乏建设性。
进入 徐显明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理学 社会转型 学科发展 。三是在成果效用上,知名学者的观点更容易得到政治上的关注,尤其是法理学常常要为国家方针政策提供理论论证,基于此他们也必须多多留心和理论干预政治实践,而青年学者就很少在这方面主动曝光,后者更多的是在共同体内切磋学术。
熊静波认为所谓的表达自由的界限主要通过对权利范围的限制来体现,而在权利限制时其核心部分不应被感动,划分权利之间的界限有赖于法益衡量。表3是对引注类型的统计分析。该表显示,在有关法学方法论问题的研究中,译著占据了相对多数,其次是中文内地著作和外文原著,港台地区著作的比例少于一成,这既表明国内该主题的研究还不够成熟,缺乏自我解释的能力,也表明学者们具有自觉借鉴国外成熟理论的意识与习惯。王小钢提出要认真对待西方第二次现代性理论和法律范式转换理论,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在当下反思性法制现代化观点基础上建构真正具有中国立场和中国品格的自反/反思性法制现代化理论? 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法治问题颇受关注。
这场讨论如同一个巨大的漩涡,热潮不但没有褪去,反而持续升温,大有将追问进行到底之势。根据《中国法学》和《法学家》刊发的法理学研究年度述评以及全国法理学年会的会议主题,近五年来法理学界关注的现实热点如表4-1所示。
周永坤在评析高楼坠物案时指出,理论界在论证相应规范正当性的法律论证进路上主要走了"实质推理"进路,这种论证没有认真研究"内在的"或"形式的"论证本身,而是轻率地将实质的论证提到首位。权利的取得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权利的证成必须回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凌斌认为,法律人之治是现代版的"专法",但中国却走了"普法"道路。(一)人本法律观与和谐法治研究 "人本法律观"是2007年全国法理学年会的主题,也是广受学界关注的重要理论问题,许多知名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各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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